做好社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新春走基层】
光明日报记者 张晓华
“大爷,您先等一会儿!”元旦前一天,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姜瑞霞正在给手头的病人看病,自从优化防疫政策以来,她每天要接诊150多个病人,竟一时没有认出“加塞”的“老主顾”。
“姜大夫,我和老伴都康复了,特地来向你表示感谢!”老人表明来意,对着姜瑞霞深深鞠躬。原来老人是姜瑞霞的签约居民,他患有慢性病的老伴儿一周前开始发烧。面对不分白天黑夜的求助电话,姜瑞霞始终耐心地询问病情、指导用药。这不,老伴儿的病刚好,老人就亲自“报喜”来了。
临走前,快80岁的老人再次鞠躬,姜瑞霞觉得一股暖流涌上心头:“所有的付出都值了。”
目前,鲁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有12个家医团队,签约人口超过2.2万人,超过辖区总服务人口的40%。家庭医生在完成日常门诊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评估、慢病随访、疫苗接种、协助转诊等重点工作。
“这个患者跟我素未谋面,除了感谢,他也对经常半夜咨询表示歉意。”姜瑞霞指着手机上的一则信息说,“疫情期间,无论是否签约,我们都会做好服务。加上2个代管的社区,我们团队现在要对接服务近万人。”
“姜医生,你必须休息。有我们在,你放心!”连续14天的高强度工作后,姜瑞霞确诊新冠阳性,高烧39℃,“被迫”居家休息。“现在医生减员严重,门诊压力大,哪怕只坚持半天,也能减轻其他同事的压力。”刚退烧,她立即返回岗位,“大家都成了钢铁战士,实在坚持不住了才会休息。”谈及团队,姜瑞霞自豪的语气中多了一丝愧疚。
“在尽快恢复正常诊疗秩序的同时,我们会尽最大可能满足社区高危人群的问诊就医需求。”随着门诊量的下降,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重点全面转向“保健康、防重症”。家医团队会通过电话等方式对重点人群进行动态摸排和监测,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实施上门评估和诊疗,定期巡检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同时对轻症居家康复人员提供线上诊疗、随访和心理疏导等服务。
春节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备药、值班等工作做了提前部署。“家医团队会保持24小时在线,做好社区居民的健康守门人。”姜瑞霞说。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8日 02版)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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